淄博市知识产权局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8-01-31 14:25:23 来源:[db:来源] 浏览:564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科室:

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附件:《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讨论或全体人员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专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各类专利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专利财政预决算,主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四)专利奖评审;

(五)需要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途径:

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反映的需要市知识产权局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决策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法定的承办科室或者局长指定的科室(以下统称承办科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统称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第六条 承办科室可以自行组织拟定决策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先由承办科室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决策草案。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局有关科室和区县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基层单位和企业的,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经承办科室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送审稿提交办公室。

第八条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决策草案;

(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委托公众媒体调查研究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

(四)其他适合公众参与的方式。

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通过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时间不少于20日。前款规定的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会同承办科室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承办科室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第十一条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组织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其签名确认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涉及社会稳定需要作出风险评估的参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由局办公室通过市政府法律服务公共资源平台,聘用符合工作需要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及审查意见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全体人员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应当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六条 局长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对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分工和责任分解,并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承办科室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法制办备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布结果,通过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县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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