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知识产权局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8-01-31 14:25:23 来源:[db:来源] 浏览:365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科室: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淄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附件:《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试行)》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淄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示。

各科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本年度拟纳入决策目录具体事项,提出的事项应当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报请事项含有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当联名报送。报请事项涉及其他科室的,应当事先征求其他科室意见。

需要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文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拟纳入市政府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

第五条 决策目录应与年度工作计划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六条 本单位确定决策事项后,应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和配合单位、实施时间、有关依据、主要措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办公室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制度编制决策目录。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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